各市科技局,广德、宿松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科技进步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制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安徽省科技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面向学科前言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领域及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按照竞争择优、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高校院所类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建设,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企业类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统筹财政专项资金,遵循绩效导向、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研究、人才和团队建设、开放运行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等。
第六条 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承担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
(二)制定相关政策及规章制度,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合并和撤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和定期评估工作。指导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稳定充足的经费支持,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做好省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检查、监督省重点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学科前沿和我省产业发展战略需求,结合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发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指南,遵循“统一规划、突出特色、公开公正、竞争择优、避免重复”的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推荐申请,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省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或关键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3.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正式授予省重点实验室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 运行
第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七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建设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要注重培养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
第二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动态更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重点实验室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应汇交到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因故需对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重组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评价指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编制年度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评估。省科技厅于评估工作启动前,确定当年评估对象名单并提前知。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定期评估按照“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代表性成果与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关联度,主要对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及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参考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经费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英文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基〔2011〕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实验室整体的运行和发展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引导实验室更好地围绕学科前沿和我省经济社会重要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提高省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
第三条 实验室评估工作坚持“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实验室评估以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开放运行满三年的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省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不再参加省里组织的评估。
第五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和运行管理等。评估指标体系按照高校院所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分别设置。
第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修改评估规则及评估指标体系,审定评估实施方案,委托和指导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研究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等。
第八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单位)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依托单位应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九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认真撰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其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产品)等成果以及获得的科技奖励、技术成果转化效益等应是评估期内取得,并与实验室研究方向及固定研究人员有较强的关联性。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专业评估机构。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于评估工作启动前,确定评估对象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专业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专业评估机构根据省科技厅委托,拟定评估方案,报省科技厅审定后,组织开展评估材料受理及专家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组由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专家组成。评估实行专家回避,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能作为评估专家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建议回避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报省科技厅审定。
第十五条 评估工作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按照高校院所类实验室和企业类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记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对现场考察对象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实验室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
2、审核《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3、考察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4、随机抽取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第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现场考察评估情况,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评估结束后,专业评估机构汇总现场考察专家组打分及会议评审的得分,形成评估综合排序,与评估工作报告一并提交省科技厅。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结合实验室年度考核情况,按“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经培育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优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在参加评估工作中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凡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情形严重的,取消实验室参评资格,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实验室重新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统一安排评估工作,相关工作费用由省科技厅承担。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高校院所类)
评价指标 |
评分要点 |
得分 |
总体定位与 发展潜力 (满分10分) |
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2、发展思路与潜力; 3、实验室特色与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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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水平与贡献 (满分45分) |
1、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 2、成果水平及影响; 3、横向合作实际到账金额; 4、技术成果转化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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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 (满分20分) |
1、学科带头人; 2、固定人员构成; 3、吸引培养人才; 4、研究生培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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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 (满分15分) |
1、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 2、实验室开放与开放课题设置; 3、客座教授、访问学者情况; 4、学术委员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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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满分10分) |
1、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 2、实验室用房与新增仪器设备; 3、依托单位的经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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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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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
安徽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标准(企业类)
评价指标 |
评分要点 |
得分 |
总体定位与 发展潜力 (满分10分) |
1、总体定位与研究方向; 2、发展思路与潜力; 3、实验室特色与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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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水平与贡献 (满分45分) |
1、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 2、成果水平及影响; 3、成果应用和转化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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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与 人才培养 (满分20分) |
1、学科带头人; 2、固定人员构成; 3、吸引培养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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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交流 (满分15分) |
1、产学研合作情况; 2、学术委员会活动; 3、实验室开放与开放课题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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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满分10分) |
1、运行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 2、实验室用房与新增仪器设备; 3、依托单位的经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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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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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